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一、凡在本組織區域內經營本業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 行號均應於開業 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工廠設有經營本業之門市 部者,視同本業公司、行號,均 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前項會員,應指派代 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二、贊助會員:對從事本業之公司團體或個人,入會時須填具申請書連同商 業登記證影本(個人免)及身份證影本各乙份,連同本會會員推薦函與保證書 提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繳納入會費後始准入會為贊助會員,並由本會造具 會員名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條:會員非因廢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
    有變更地址或主 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八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
     年在二十歲以上 者為限。

第九條:本會各會員公司、行號所派之會員代表應以書面載明其所屬公司、行號、
    職務、姓名、籍 貫、出生年、月、日、性別、身份證統一編號、戶藉地址
    、入會日期及二吋半身照片通知 本會,撤換時亦同,但已當選為本會理、
     監事者,非有依法應解任之理由,不得撤換之。

第十條:會員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
    定後,喪失其代 表資格,改派會員代表應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一條:會代表任期為三年,連派得連任其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會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
       資格時,原派之 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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