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及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新北市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業關係,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
    利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今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本市三重區大榮街六號三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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