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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八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會員捐助費:新台幣參仟元,依據七十六年第十六屆第三次會員代
表大會決議案,為分攤公會會館購置款,於新會員入會繳納入會費
時一併徵捐之。
三、常年會費:每月每一會員繳新台幣陸拾元正,每三個月為一期,並
應於每期第二個月內一次繳清。
四、事務補助費:每月每一會員新台幣參佰肆拾元正,同常年會費繳納
之。
五、事業費:舉辦事業時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主管官署後徵收之。
六、代辦費:受政府或會員乐託代辦各項業務時,按其實際需要經會員
大會決議,呈准主管官署徵收之。
七、特別捐款:必要時將用途及募集辦法經會員大會通呈准主管官署後
徵募之。
八、利息:基金及存款之利息。
九、其他:因會務業務推行戶獲之獎助金及其他收入。
第卅九條:會員退會時所繳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
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
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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