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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畢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
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
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期為限,
並依規定得列席會議。前項選舉,得由理事會提出參考名單,並將參考
名單所列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
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之。
第十八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
,一人同時當選理、監 事時,由當選人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
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之抽籤定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常務理事有
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 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綜理會
務並對外代表本會,以 得票多者為當選,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
由理事會推選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第廿一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
記法互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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