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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議
第卅一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
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
事會函求召集時召集之,不為召集時得逕報主管官署核准召集之。
第卅二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
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或監選。
第卅三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四條:左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行之,出席代表不滿三分二之者,得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
同意行假決議,在三日內將其結果通告各代表,於一星期後二星期內重
行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假決議行其決議
。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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