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會議

第卅一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
     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
       事會函求召集時召集之,不為召集時得逕報主管官署核准召集之。

第卅二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
     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
     或監選。

第卅三條: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除另有規定外,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四條:左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行之,出席代表不滿三分二之者,得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
     同意行假決議,在三日內將其結果通告各代表,於一星期後二星期內重
     行召集會員大會,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假決議行其決議
     。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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